28/9下午5時準時到達地產公司,由於希望今天可以完成整個租房子的手續,所以印鑑都預先帶在身上,前兩天也花了不少時間在官網上看可以即時入住的房子。考慮的主要是價錢和地點,價錢上是希望可以在每個月連水電煤8萬yen(也才6000港幣左右,在香港只能住劏房)以下,地點是要可以從車站步行到達的。後來發現車站也有分別,就是那個車站若果只是普通小站,特急不會停站的話,可能一小時只有一班車,房子再接近車站也沒用。最後選了幾間房子,把編號都記了下來。
坐下來從心水名單上的第一位看起,經紀也同意說第一位的那間房子是比較好,就不用再看下去了。果然價錢真的是面對面才可以說清楚。原來LeoPalace21這公司有幾個租房子的方法,一是以每日計算的短期租約,最長可以租100天;二是月租,只需要在退房前一個月通知就ok;三是一次決定租多久(100天以上),一次付完整個租期的金額,不能延長或縮短租期。二和三的分別在於二那種租約是不包電和煤的,而三是全包。而無論是哪種租約,有一些費用都是固定的,包括清潔費和換鎖費。
我在網上搜尋房子時顯示的租金是第三種,當把其他費用都算進去後,4個月的總金額是40多萬yen,除起來已經超出我的預算了。而第二種的租法雖然要支付一個月的遺約金(租約其實是一年的,不足一年就要付一個月租金的遺約金),可是每個月的租金卻只是42000yen,因此把這些費用加起來,不包電煤的話4個月也只是20多萬yen。
最後就決定了要用第二種的租法,經紀後來解釋說第三種一次付完的租法其實是給在外國已經要租好房子的人用的,因為他們無法提供每月扣房租的日本銀行戶口,所以只可以一次繳付全數。
到這裏一切都十分順利,經紀還幫我將原本要付的半個月敷金都免掉了(房子是不用付禮金的,因為房東就是地產公司)。在填寫租約申請表時,當中有一欄是「在日聯絡人」,要找個有日本地址電話的人來當。我心想只是聯絡人又不是保證人,應該都沒有問題吧,反正我當時已經要將首兩個月的租金和其他雜費都全付了。而且又不用簽名又不用其他資料,只是名字電話地址而已,應該還好吧?
Line聯絡了去年福山演唱會認識的大嬸,要算日本人的話她應該是最熟絡了,一直有保持聯絡,去年亦有一起吃過飯,結果等了大半小時被拒絕了。嗯也對,算不上朋友吧?
再聯絡了另一名也是在工作假期的台灣人,也被拒絕了。嗯也對,連見也沒見過更不是朋友吧?我還想台灣人應該也明白外國人在日本租房子的煩惱呢。
最後在離開地產公司時就只差這部份,經紀說沒關係明天把資料傳給他就好。我心想,晚上約了那位日本人吃飯,拜託一下吧?表格都在可以給他看實物,他也知道我在香港是幹什麼的又有共同朋友,飯也吃第三次了,可是稱之為朋友吧?
結果2個小時的晚飯時間對方給了我一大堆拒絕的理由,在他看來聯絡人跟保證人並沒有分別。我說我錢都付兩個月了,之後的租金也是沒有問題的,都不會麻煩到你。他說萬一我生病了和死了之類的話,地產公司就會聯絡他了,他往後的日子就多了一件事要掛心,他連當他弟弟的保證人也不會答應。
說真的,拒絕就拒絕,為何還要即場迫我提出拜託人以外的方法呢?而且為什麼「需要聯絡人就找人當聯絡人」不是解決方法?我看來這是最直接的方法!最後,對方建議我去找大使館幫忙,我真想即場叫他閉嘴不要再說了。我不想再講時還問我怎沈默了不說話,他想我給他什麼反應?大笑?
我當時真的心想都沒找到聯絡人的話我已經付了的兩個月租金是不是會泡湯,畢竟這應該算是毀約。當我步行返回hostel時給曾經在日本留學的友人,也就是與這位叫我找大使館的日本人的共同朋友(我已經不能再稱對方為朋友?人家應該不認為我們是朋友)發了個whatsapp。在出發來日本前其實已經跟她聊過租房子的事,她也有幫我向她正在日本當地產中介的朋友問了一些資趕再轉發給我,所以後來我決定不要麻煩她那邊的朋友時也有跟她說我自己找到地產公司了;租約好了的時候還whatsapp了一句說我已經搞定了,怎知之後再說已經是找不到聯絡人不知道已付的租金是不是要泡湯。
她知道這情況後二話不說叫我等等,轉折之下成功拜託了一位正在在日本工作的香港人(就是在當地產中介的那位)借出了資料,總算解決了聯絡人的事。
雖然是事情已經解決了,那天晚上還是完全無法入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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